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175号
青岛同心天泽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3EM9TG5T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(青税稽二处〔2025〕157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;联系电话:0532-55690912)领取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(青税稽二处〔2025〕157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9月15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税务处理决定书
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157号
青岛同心天泽商贸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3EM9TG5T)
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(地址: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618号甲7号楼1单元602室)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,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:
一、违法事实
(一)根据税务登记的注册资料,无法与你单位人员取得联系。经实地核实,未找到你单位。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10月,仅在2017年10-11月有开票认证申报记录,2018年3月7日起认定为非正常户,存续时间短。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《企业走逃(失联)证明》,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。
(二)经查询,你单位使用的银行账号不存在,为虚假账号。
(三)你单位上游单位全部为非正常状态,下游受票绝大多数为为非正常状态。经抽查下游两家受票企业,均无法说明与你单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。
二、处理决定及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2010年修订)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:对你单位于2017年开具给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,虚开金额合计4108121.06元,税额合计698380.57元,价税合计4806501.63元。对你单位2017年取得苏州氿奎传动科技有限公司、阜阳市子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、阜阳市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家上游公司开具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,虚开金额合计4101217.54元,税额合计697206.98元,价税合计4798424.52元。
你单位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,虚开金额8209338.6元,税额2091620.94元,价税合计10300959.54元。
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,可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8月4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175号
青岛同心天泽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3EM9TG5T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(青税稽二处〔2025〕157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;联系电话:0532-55690912)领取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(青税稽二处〔2025〕157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9月15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税务处理决定书
青税稽二通〔2025〕157号
青岛同心天泽商贸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3EM9TG5T)
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(地址: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618号甲7号楼1单元602室)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,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:
一、违法事实
(一)根据税务登记的注册资料,无法与你单位人员取得联系。经实地核实,未找到你单位。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10月,仅在2017年10-11月有开票认证申报记录,2018年3月7日起认定为非正常户,存续时间短。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《企业走逃(失联)证明》,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。
(二)经查询,你单位使用的银行账号不存在,为虚假账号。
(三)你单位上游单位全部为非正常状态,下游受票绝大多数为为非正常状态。经抽查下游两家受票企业,均无法说明与你单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。
二、处理决定及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2010年修订)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:对你单位于2017年开具给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,虚开金额合计4108121.06元,税额合计698380.57元,价税合计4806501.63元。对你单位2017年取得苏州氿奎传动科技有限公司、阜阳市子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、阜阳市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家上游公司开具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,虚开金额合计4101217.54元,税额合计697206.98元,价税合计4798424.52元。
你单位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,虚开金额8209338.6元,税额2091620.94元,价税合计10300959.54元。
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,可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2025年8月4日